高利转贷罪和集资诈骗罪分别涉及高利借贷和非法集资行为。放高利贷虽违法,但并未明确定为犯罪。民间中介机构和个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高息放贷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如发生借贷纠纷,属民事调整范畴。
在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将放高利贷明确定为犯罪,但放高利贷属于违法行为。1、在高*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4、高*贷行为极易引发非法拘禁、绑架、伤害、诈骗等其它刑事犯罪
5、民间中介机构和个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高息放贷的属民间借贷行为,如发生借贷纠纷,属民事调整范畴。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高利转贷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高利转贷罪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个人或机构吸收公众存款,但未按照法律规定向存款人支付存款利息,或者支付的利息明显低于法定利率的行为。这种行为会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损害存款人的利益。
高利转贷罪则是指个人或机构以转贷为目的,将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行为也会危害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但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比,其危害程度较小。
这两种行为在法律上是有所区别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并处罚金;而高利转贷罪的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并处罚金。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机关通常会依据涉案金额、吸收存款人数、吸收存款利率、违法所得数额等因素综合判断,处以相应的刑罚。而对于高利转贷罪,司法机关也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但是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相对较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高利转贷罪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其危害程度和刑罚轻重也有所区别。在实践中,司法机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判断和处理。
高利贷属于违法行为,虽未明确定为犯罪,但达到一定数额标准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高利贷行为也可能引发其他刑事犯罪。民间中介机构和个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高息放贷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如发生借贷纠纷,属民事调整范畴。司法机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判断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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