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抵消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相互抵消债务和债权的关系。要满足抵消要件,包括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并且债务已届清偿期。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合法存在,不得主张抵消不法债。在抵消时要注意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和品质,特定物债权一般不允许抵消。抵消方式可采用约定抵销或法定抵销。
债权债务抵消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互相抵消债务和债权的关系。要进行债权债务抵消,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 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 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3. 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如果其中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
在债权债务抵消时,必须注意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和品质。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消时,对于被抵消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但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消,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债权债务抵消可以采用约定抵销或者法定抵销的方式。约定抵销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能将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债务相抵销;而法定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并且债务可抵销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予以抵销。
债权债务抵消是一种互相抵销债务和债权的关系。要满足抵消条件,需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且债务同种类、届清偿期。法律规定,债权债务需合法存在,不得主张抵消不法债。抵消时需注意标的物种类和品质,相同种类品质不同可抵消,特定物债权一般不允许抵消。抵消方式可约定抵销或法定抵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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