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畴包括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和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
以下由保险车辆损失引起的事故都属于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畴。
1、碰撞、倾覆。碰撞是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保险车辆人为划痕不算在车损险的赔付范围内。倾覆是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翻车,使其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
车损险不包括哪些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车损险是指保险人承担车辆损失保险责任的一种保险。然而,车损险并不包括以下损失:
1. 车辆本身以外的损失,例如车辆的附属设备、附件损失、人为造成的损失等;
2. 因车辆损失所导致的车辆责任事故中,未涉及第三者人身伤亡的损失;
3. 因车辆损失所导致的车辆责任事故中,第三者人身伤亡的损失;
4. 车辆损失所导致的车辆责任事故中,未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的损失;
5. 车辆损失所导致的车辆责任事故中,第三者财产损失的损失。
因此,以上损失都不在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保险车辆损失险不包括以下损失:车辆本身以外的损失、未涉及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车辆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的损失、未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的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财产损失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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