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劳动工作,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同时,该法规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包括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和基本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劳动工作,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包括哪些方面
1、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处于弱者的地位的劳动者,适当体现劳动者的权利本位和用人单位的义务本位,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
2、平等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
3、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的缔结前、缔结后或是终结后都应纳入保护范围之内;
4、基本保护:对劳动者的最低限度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劳动法第九条的重要性是什么?
《劳动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这一规定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有权自主选择职业,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得因为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等因素受到歧视。同时,劳动者也有权自主选择职业,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涉。这些规定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就业自由和职业选择权,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劳动工作,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包括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和基本保护,这些规定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就业自由和职业选择权,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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