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要求支付劳务费时,需提供多种证据证明劳务关系存在及拖欠劳务费的事实。证据包括主体资格证据、劳务关系存在证据和拖欠劳务费证据。此外,法律规定了诉讼证据的种类和证明责任。当事人需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中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在起诉要求支付劳务费时,当事人需要提供多种证据来证明劳务关系的存在以及拖欠劳务费的事实。这些证据包括:
1. 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等基本情况的证据。
2. 劳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表等能够反映劳动者人数和工作情况的证据。如果有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名或盖单位公章,能够反映劳动者人数的考勤表,以及结合其他如人证、录音等证据,作为劳动关系事实存在的证据。
3. 拖欠劳务费的证据:包括劳务费拖欠的书面记录、拖欠的工资单、支付凭证等能够证明拖欠劳务费数额的证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也对诉讼证据的种类和证明责任做了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因此,在起诉前,当事人应当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中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在起诉要求支付劳务费时,当事人需要提供多种证据来证明劳务关系的存在及拖欠劳务费的事实。这些证据包括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劳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和拖欠劳务费的证据。在起诉前,当事人应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中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也有责任调查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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