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操作规则适用于由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劳仲裁委)函转至本中心调处的劳动争议纠纷。
第二条调解劳动纠纷的原则
调处劳动争议纠纷应遵循自愿、合法、及时、便捷的原则,保障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调解权,促进调处中心依法、公正、快速地调处劳动纠纷。
第三条调解的范围
(一)调处中心调处的劳动纠纷系由朝劳仲裁委信函转至的劳动纠纷。
(二)调处中心的调处内容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都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5、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调处中心调处的管辖
1、除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1)位于城、近郊区的中央和市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2)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3)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4)市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其它劳动争议案件。以外的行政管辖区内的其他各类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工勤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5、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6、外省、市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公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四条调处劳动纠纷的程序
(一)朝劳仲裁委在接待劳动关系明确,且属本中心调解范围的劳动纠纷时,在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同意调解的前提下。在未确定立案受理前,向本调处中心发出《劳动争议调解函》,并将有关材料一并移交调处中心,建议劳动纠纷当事人到本调处中心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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