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员和委员会议。仲裁委员会委员由仲裁委员会聘请经济贸易、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人士担任,每届任期3年。
仲裁委员会委员通过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来行使其职权,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仲裁委员会每次委员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进行,会议由委员会议主席或者主席授权的副主席主持召开。会议形成决议时,须由半数以上的委员通过才有效。
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草案,并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核准通过;制订和修仲裁委员会的章程;讨论有关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式、政策等重要事项并形成相应的决议。
2.主任会议。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人至4人和委员7人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经验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分会的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分别组成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分会的主任会议,在仲裁委员会议闭会期间,分别负责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分会的工作。
3.仲裁咨询委员会。在仲裁委员会内部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聘请5名至15名专家组成,该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人,由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任。
4.秘书局(处)。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仲裁委员会分会设秘书处,分别负责仲裁委员会和分会的日常事务,包括受理案件的登记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仲裁程序的管理,非仲裁庭调解案件的调解等。
5.秘书长会议。
6.仲裁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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