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房产尚处于贷款状态,那么通常是不可以直接更改房产名字的。
1.在贷款未还清之前,房屋的产权已经抵押给了银行,因此并不属于夫妻双方,双方也无权直接变更住房名字。
2.要完成房产名字的变更,首先需要还清贷款,然后办理完毕房产证。此后,夫妻双方可以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办理过户更名。
3.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详细写明房产分割情况,并在协议上签字按手印。待贷款还清后,再根据离婚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对于婚前一方办理按揭手续,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但婚前并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虽然存在一定的争议,但通常仍应将按揭房屋视为婚前财产处理。
1.因为银行对特定的购房人即贷款债务人(按揭人)的资信产生信赖,且该财产权利是由婚前个人缴纳首付款而取得。即使产权证的取得在婚后,房屋仍应被视为个人财产,按照个人财产的方式处理。
2.对于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并已进行产权登记,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的情况,房屋的产权归属通常取决于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以及按揭贷款是由哪一方办理的。
在这种情况下,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而离婚后未偿还的债务仍应视为个人债务。
在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下,虽然对房屋属于共同财产的性质没有争议,但如果要将房屋判给非产权登记方,则会涉及到债务是否转移的问题以及是否需要征得银行认可的问题。
1.实际上并不能以未经债权人同意而变更债务人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并非仅仅是产权证上的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
2.在离婚时,无论将房屋判决给哪一方,都不会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
3.法院在判决时应综合考虑各方因素,而不仅仅是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作为唯一的考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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