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通常包括以下部分:
1.当事人基本信息:包括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和住址等。
2.登记离婚的事实:说明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在某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
3.子女抚养:说明子女与哪方共同生活,以及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4.财产分割:列出夫妻共同财产的清单,并说明各自应得的财产。
5.债权债务处理:说明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6.签名: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以证明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7.日期:协议书的制作日期。
8.纸质文本。
提醒您,离婚协议书有以下作用:
1.离婚协议是办理离婚手续所要求的内容之一;
2.离婚协议是夫妻处理财产问题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凭证;
3.离婚协议是证明双方自愿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
离婚协议书可以更改,如果双方还没有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还没有生效,由双方协商变更。如果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但是必须是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才可以重新分割。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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