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等;
3.本人的结婚证;
4.办理离婚登记应准备的其他材料。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1.订立书面离婚协议;
2.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3.登记机关审查申请材料;
4.符合条件经过冷静期,当事人即可领取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提醒您,民政局协议离婚满足的条件如下:
1.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2.双方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3.双方都自愿离婚的;
4.双方对财产债务分割,有子女的,对子女抚养权分割都达成一致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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