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
第一.关于申请调查取证的时间。《证据规定》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这条的规定适用于普通程序,对简易程序不受该条的限制。《简易程序规定》第1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这就是说,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只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不必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笔者经办过一个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是15日,从12月12日开始计算,那么期满时间为12月26日。笔者在12月25日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而法院认为已经超过期限。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2条的规定,法院的说法是错误的。
第二.关于举证期限。《证据规定》规定的举证期限有两种;一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的举证期限。这种期限由当时人协商,可以是30日,也可以少于30日,也可以超过30日;只是当时人协商一致后,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认可方生效。二是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由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如果少于30日,是违法的,不生效。我有个朋友是法院的,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民事案件,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30日,他问我是否违法。我说违法,但是可以补救。补救的方法之一就是把双方当事人叫来,问他们是否认可这个期限,如果认可,写个协议就可以了。简易程序不适用上述的两种举证期限,《简易程序规定》做了补充说明,有新的规定。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呢?
《简易程序规定》第22条:“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很多法院的法官只看“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认为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就是不得超过15日。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这里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前提是什么呢?
笔者先对该条做解读。1.“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基层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是没有协商举证期限,如果当事人在开庭的时候要求举证的,那么法院应当准许。2.“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即使说,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如果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那么法院应当准许。3.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那么就要确定举证期限,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特别说明,这里的不得超过15日是当事人协商的举证期限不得超过15日,不是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超过15日。4.简易程序中法院的指定的举证期限。《简易程序规定》第22条该条最后,“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就是说,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没有协商,或者协商未果,那么举证期限就由法院来指定。法院的指定的举证期限是多久呢?《简易程序规定》没有做规定。笔者认为应当适用《证据规定》第33条的规定,即不得少于30日。因此,实践中很多法院在《举证通知书》上规定:“自接到本通知之次日起15日内提交相关证据。”这个规定是违法的。
第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证据规定》第5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过人民法院许可。”这个规定适用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不受该规定的限制。即当时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间内提出。
综上,笔者认为,根据最高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当事人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时间,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的任何一天,不受举证期限届满前7天(申请调查取证)或者10天(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限制。对举证期限,在简易程序中,如果当事人协商的,不得超过15天;如果当事人没有协商或者协商不成,那么法院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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