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港口的相关内容
认定港口是否安全,尤其是认定某事件是否寻常,仅从该事件的可预见性来看是不够的,还必须考虑该事件在港口历史上发生的次数和频率。在判断港口发生的某类坏天气是否寻常时,该港口水文气象的历史数据和事故发生时的气象数据都是至关重要的证据。
安全港口或泊位是指船舶可以毫无危险地安全进出和停靠。如果港口内在的任何危险可以被拥有普通水平的航海驾驶技术的船长所避免,该港口则是安全的。
租船人必须指定一个船舶可以安全进出的港口。尽管租船人没有义务来保证驶往或驶离该港口的大部分直达航线或任何特定航线是安全的,但租船人必须保证其安排的航次任务能使一位平时谨慎熟练的船长可以安全的执行。所以,假如一艘船舶必须拆掉其部分结构方能抵达该港或因船舶吃水太大无法进港而不得不将船上所载货物转卸到驳船上,那么,这个港口对该船舶来说是不安全的。
如港口内在的任何危险可以被船长良好的航海驾驶技术所避免,这个港口就是安全的。船长有责任采取为防止这些危险发生或为缓和这些危险所必要的无论哪种合理的措施,反之,如这些内在的危险非得运用高超的航海驾驶技术方可排除,那么这个港口就被认为是不安全的。
租船人之义务
1.定期租船
凡是定期租船人在一定范围内有指定一个安全港口的选择余地的情况下,租船人在下达航次命令时就有义务指定安全港口,使船舶在预期内能安全进出并停靠适用的港口。
如果租船人指定的港口后来变得不安全,租船人有义务给船方下达新命令以保护船舶,通常是命令船舶驶往另外一个港口。不过,这种租船人在提供安全港口以及其安全泊位的义务中,有一种例外,即由于租船人所不知道的、出乎意料和异常的危险使原本安全的港口后来变得不安全。
这种安全港口及其泊位的界定还存在一个前提是:如果租船人指定的港口,依照船长的看法认为是不安全的,船长应立即与船东联系,详细说明自己有此看法的理由,并要求船东作进一步的指示。如船长合理地服从租船人命令而驶往其指定的港口而导致船舶受损,那么租船人应对此负责任。重要的是,船东及其船长应举证,在船舶驶往一个港口之前,船长对租船人下达的航次命令要作仔细的考虑,并准确执行租船人发出的有关该港的任何指示。
2.航次租船
航次租船人同样也有义务在租船合同中所规定的港口范围内指定一个安全港口。该港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使船舶可以安全进出并停靠。这里应明确航次租船与定期租船在租约中有关租船人在指定“安全港口及其泊位”条款区别是:
(1)租船人是否有附带义务去下达要求船舶改驶另一个安全港口的新命令。
(2)在航次租船中,如一个港口在租船合同里被明确指定的,而且合同中关于该港口没有明文的安全条款,那么,租船人对安全不承担责任。
(3)鉴于船东对由于港口的不安全而使船舶遭受的任何损害负有责任,船东和船长必须举证港口是不安全的,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可考虑以下几方面内容:
a、由于港口泊位不足,靠泊地是否能达到港方或当地交通部门所规定的长度,系缆设备、系泊照明、标志、岸壁碰垫等是否完整,码头是否有足够强度,岸吊有否移到安全位置,是否有足够拖轮协助和及时抵达,拖轮有否足够的马力和艘数;
b、码头前沿水深能够满足船舶进港吃水。
c、码头附近水域能否满足船舶回旋需要。
d、码头附近水深有否变化,最新出版海图(总图)在进港前供船参阅和必要的提示。
需由船长提供的证据
一旦发生一件涉及到不安全港口或泊位的事故时,向租船人提出索赔要求所需的情况资料不但涉及到由于这个港口的不安全所产生的实际事件,还涉及到这个航次计划开始的地点。为了保证能够获得所需的全部资料,船长应遵循以下步骤:
1.保留一整套执行计划航次任务的通讯联络记录;
2.保存一份由租船人发出的,为船舶必须驶往的港口提供的详情(其中包括本航次船舶吃水限制及其他有关情况资料在内)的航次命令;
3.保存发生事故时所使用过的所有海图(不许有任何改动);
4.保存所有海图作业的记录草稿及计算稿;
5.保证所有岸上人员,诸如引航员、拖船船长、沿海国家官员以及该地区的任何其他同行人员的身份完全相符,并在航海日志中将他们的姓名一一记录在册;
6.所有事件目击者以及船上人员名单(不管是值班还是不值班的);
7.保证在起草事故情况报告时,将所涉及的每种刊物的版本加以注明;
8.保证使驾驶台和机舱的船钟时间保持同步一致,以免在记录发生事故经过情况时出现差错,并记下两钟同步的时间;
9.保存所有的天气预报和气象传真图,航海表册、潮汐表,并保证这些资料尽可能是最新的;
10.保存任何其他的打印原始资料,诸如航迹自动记录仪、测深仪、车钟记录仪的打印资料或VDR记录仪;
11.要求保存海事局/海岸警卫队甚高频无线电通信记录和雷达标图的记录(VTS监控和AIS记录,如此项要求不立即提出,有可能磁带被清洗掉);
12.保证船长的夜航命令及时签写且完整保存;
13.保存所有用于航行计划的笔记及文件;
14.保证使引航员了解本船的尺度及操作性能,并记下那位将本船详情通知给引航员的船员的姓名;
15.保证对与事故和/或机器故障、锚链断裂等事故等有关的所有事情作详细记录;
16.保证对由第三者提供的服务作详细的记录;
17.证实在该港是否发生类似的事件,力求查明发生类似事件的船名及日期;
18.保证能提供航海日志、电台日志以及驾驶台和机舱动态记录簿(车钟记录簿),并保证这些日志和记录簿的通用性;
19.保证在事件出现时拍下一整套照片以及做记录,或保险公估人所提供损坏的评估和照片;
20.海事局(海上保安厅/海岸警卫队)对事故原因的分析意见;
21.有关航海、航运、船检诸方面组成专家组对事故原因分析和结论意见;
除了上述的资料之外,代表船东的律师还会听取与该事件有关的官员和引航员、拖船船长的详细陈述。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港口的安全问题,对于海上贸易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对于不安全港口的认定是必须考虑该事件在港口历史上发生的次数和频率,不能仅仅从事件的可预见性来看。租船人也是有一定的义务的,也包括了安全因素的考虑。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51律师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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